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自去年年底开始经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李某,并且在电话中恶意谩骂,而其发送到李某手机上的短信内容更是污秽不堪。在两个月期间张某共打电话60余次、发无聊短信70余条,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休息和工作,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电话、短信骚扰,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骚扰;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辩称,在与原告李某离婚之前曾怀疑第三者介入,在离婚后发现李某又跟别人在一起了,而自己还要单独抚养孩子,因此心中不忿,一生气就打电话、发短信骂李某,但也是为了规劝李某,希望能够使他回心转意,再回到自己身边,而并非出于纯粹的恶意中伤、辱骂之意。
承办法官在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给原告李某写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骚扰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