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南通做批发塑料袋的生意,并已结婚,生活殷实而惬意,他的朋友费某2007年从江西某大学酒店管理系毕业,现在也从事个体生意。去年11月16日,两人在忙完一天的生意后,约定与朋友一起到南通的一家酒吧消磨时光。朋友间觥筹交错时,在该酒吧从事酒水推销生意的女郎金某向他们款款走来,并逐个敬酒,身着性感、举止开放的金某让吴某看得心花怒放。在酒精的刺激下,已渐渐失去清醒的吴某开始胡言乱语,并想着要和金某发生关系。
酒后,吴某邀请金某一起去吃夜宵,费某开车。吃完夜宵,吴某便提出要和金某到宾馆开房间,但遭到金某拒绝,并要求将自己送回酒吧,吴某一边暗示费某开车消磨时间,一边哄骗金某,甚至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金某就范,但均遭拒绝,金某在车内不停挣扎,并敲打车窗。费某威胁金某“不要吵,再吵就把你扔下去摔死!”为了能逃脱二人的魔爪,金某称自己现正处于生理期。但吴某仍不罢休,最终,吴某将金某按在车后座上,欲对其实施奸淫。费某见状,便将车停靠路边,在车内,费某目睹了朋友对金某实施奸淫的全过程。随后,两人将金某送至南通市长途汽车站,随后开车离开。金某下车记住车牌号,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金某假意打电话给两人,邀约两人再次去酒吧,不明就里的两人欣然前往,刚到酒吧,便被守候的公安民警逮个正着。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费某明知吴某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要求下车时未停车;在吴某实施强奸行为时,也未予以制止,其行为已是对吴某的犯罪提供帮助,亦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对两人作出了以上判处。两人均表示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