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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偷被追究刑责

发布日期: 2013-02-25  //www.110.com  

网络游戏同样需要花费“真金白银”
网络游戏同样需要花费“真金白银”

盗窃者的作案手段多是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
盗窃者的作案手段多是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

     A

    “网络小偷”被追究刑责

    酷爱游戏的21岁新乡网民徐欣(化名)与25岁的哈尔滨网民刘燕波同属5173大型游戏网站的资深网游控。

    去年7月26日,徐欣把自己投入了大量金钱和精力的游戏账号以1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燕波。但很快他便后悔,他听说如他级别的游戏账号可卖到14000元以上。于是,他用密码找回的方式重又取得已卖账号。

    连续四天,刘燕波发现自己花大价钱购买的高等级游戏账号不能顺利登录。有着丰富网络经验的刘燕波意识到自己的账号可能被盗。带着满心不甘,他开始找寻偷盗者。经过多番周折,他发现,盗取他游戏账号的人却是徐欣,而徐欣人远在河南封丘。

    刘燕波搜集了大量徐欣信息后先是向5173游戏网站的客服寻求支持,但客服表示爱莫能助。

    2012年8月3日,刘燕波从哈尔滨千里赴豫向警方报案。

    2012年12月14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欣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今年1月21日,主审法官张清松告诉记者:此案属于新型案件,法院审委会很慎重,徐欣被追究刑责量刑上采用的是轻判重罚,目的是给社会一个警示。

    据张法官介绍:封丘警方在立案时曾与检察院、法院在法理上做过多次沟通和探讨,三方一致认为:盗窃虚拟财产应属犯罪,当以盗窃罪论处。理由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虚拟货币、装备等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

    据悉:此案是自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我省“网络小偷”被追究刑责第一案。

    B

    76.3%网民虚拟财产曾经被盗

    据了解:很多玩家使用5173游戏交易平台时,都有受骗经历。不少卖家反悔后会通过QQ申诉找回,虽然买家持有5173的交易证明书,一旦出现买卖纠纷腾讯QQ客服一般不会受理。

    一名客服人员声称,5173只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只能保证将账号资料安全地移交给买家,交易完成后的风险由买家自行承担。网站无法鉴别和判断相关交易各主体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资质、信用等状况,也无法鉴别和判断虚拟交易或正在交易或已交易之虚拟物品来源、权属、真伪、性能、规格、质量、数量等权利属性、自然属性及其他各种状况。“我们不断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发出警示,告诫游戏玩家账号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建议选择信誉较高的卖家,并在交易完成后及时进行绑定密保、手机、IP等,以提高账号安全性。网站只能保证交易安全性,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中国电子商务网首席执行官乔聪军曾对媒体说,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网建立的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平台每天都会接到数起类似的举报案例,且数量每月同比递增。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网络盗窃已存在多年。盗窃者的作案手段多是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木马病毒,获得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下载免费软件和图片、打开不明网页链接等方式,植入他人电脑,从而读取他人电脑内存储的个人资料或者窃取网上银行的登录名称和密码,继而实施盗窃。

    公开统计数字显示:有76.3%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等虚拟财产被窃的经历,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程序试图窃取其他玩家的网上财产。

    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协调中心估算,网络犯罪形成的黑色产业链年产值目前已超过2.38亿元,造成的损失更是超过了76亿元。

    C

    “网络小偷”各地判例各不相同

    网络游戏自1999年正式登陆中国,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5亿多,因“网财”衍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但猖獗的网络盗窃在现实中很少被追究刑责,即便偶有入罪,不同地区司法部门判处的罪名也不相同。

    究其原因,网络盗窃在实际监管中存有诸多法理难题,虚拟财产是否该受法律保护法律怎样保护,在学术界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

    连日来,记者走访业界多位法律专家获悉:国内最早判例发生在10年前,200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24岁的玩家李宏晨花费了数千小时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数十种。突然有一天,他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没了。

    法院判令运营商北极冰恢复李宏晨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各种经济损失。此案在当时很是轰动,但虽然玩家胜诉,法院却只能将其作为经济纠纷对待。

    两年后的2005年,浙江金华的“网络盗窃大案”最终被定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被告大肆窃取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随后出售游戏装备牟利达上百万元。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对网络大盗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2006年年初,深圳出现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加以惩处。2008年3月,江苏徐州四个游戏玩家将所盗“QQ华夏”游戏账号、密码转卖给他人最高获利23万元。所领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只有两地盗取网络虚拟财产被最终界定为“盗窃罪”,一是四川一是广东。成都两名罪犯因盗卖热门网游《魔兽世界》网络游戏币被成都中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6年3月,游戏玩家颜亿凡因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被一审判决盗窃罪后,曾上诉要求宣告其无罪被广州中院驳回。

    D

    专家呼吁“网财”立法迫在眉睫

    事实上,多数游戏玩家在遭受损失后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有的自认倒霉,有的对盗窃者施以暴力。

   “要解决打击侵害虚拟财产法律盲区,须求得法理界认识统一。”2月21日,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成员、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向记者表示:“我国网络立法与其他网络发达国家相比较为滞后,特别是在网络刑事立法方面,更为欠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但相关规定条款过于分散,有关术语不够明确,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可操作性较差。”

    2003年年底,成都就有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呼声不断高涨。但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虚拟财产的界定、量化及管理作出规定,使其成为法律的空白。

    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游戏者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同等的保护。

    公安部提供的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已是全球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近5年来,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平均每年增长110%。

    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昌凤教授称: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美国47个州颁有《电脑犯罪法》,英国专门立了一部《计算机滥用法》。韩国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以计算机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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