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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盗窃耕牛获刑 主犯被判10年罚10万

发布日期: 2017-07-14  //www.110.com  

<a href=//yn.110.com>云南</a>彝良15人盗窃耕牛获刑主犯被判10年罚10万

图为15人盗窃耕牛案宣判现场。 乐华方 摄

  中新网昆明7月14日电 (王艳龙 乐华方)记者14日从云南省彝良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邓朝湘等15人盗窃群众耕牛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邓朝湘因涉案多起、盗窃金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邓朝湘、肖银红等人,在彝良、镇雄、盐津、大关4县的11乡镇,作案32起,盗窃耕牛40头、马7匹、羊9只、变压器3台,涉案金额35万余元。为方便运输被盗物品,其中有4名被告人还筹资购买一辆微型车用于作案,并在昭阳区租畜圈将所盗窃牲口进行关押,后统一装车销往昆明及牲畜交易集市。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杨志伟在公安人员带其指认现场时,戴着手铐逃走,后迫于压力,于2016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朝湘等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部分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志伟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辨认现场期间脱逃,已构成脱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邓朝湘等4人起主要作用,应依法惩处,其余被告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志伟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永假释期间又犯罪,依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作出如是判决:邓朝湘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被告人杨志伟除盗窃外,因犯脱逃罪,被加刑1年,总和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5名被告人因自首、情节轻微,被判单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8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8万至3千元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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