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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4岁少女被判 O型血罪犯留下B型精斑?

发布日期: 2007-04-13  //www.110.com  
   3月23日早上7时,田国云就起床了。老伴比他起得还早,正默默往那个黑色塑料袋里放东西:两双拖鞋、三双袜子、一包金银花、一包菊花。田国云提醒一句:“还有一根吉他弦。”老伴答应一声,找出弦,小心包好、放进袋中。

    去看儿子田兵,得从田家所在的宜宾高县县城坐公交车到珙县巡场,然后再转车进山,要近一个小时,而且还要办手续,他早把时间算得很精确:“晚了看不成。”9岁的孙子坐在床上,默默看着爷爷奶奶的所有动作———祖孙三代相依为命,尽管年龄悬殊,但都承受着相同的、令人窒息的耻辱压力。这种耻辱,正是老人的儿子、孩子的父亲带来的:田兵是7年有期徒刑的在押犯人,入狱罪名是“强奸”,已坐牢3年。

    就是这起看似普通的“强奸案”:法院采信了警方提供、检方认证了的19项证据,判定田兵强奸罪名成立;而家属却称证据漏洞百出,反过来锁定了办案人员。而两方交手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被认为是警方抓人、检方批捕的第13号证据……

    1 两级判决

    19项证据认定田兵强奸

    田兵,原高县自来水公司工人,1971年出生。2004年10月25日,高县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田兵犯强奸罪,入狱七年,刑期自当年3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高县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本案公诉机关即高县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共19项。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报案记载、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小龙等四人的证言、被害人及被告人血型、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检出精斑等。这些证据认定:2004年3月10日晚,有人将不满14岁的赵某某约出来宵夜,后田兵将赵带至一出租屋,“以奸淫为目的”,与不满14岁的赵某某发生了性行为,按《刑法》规定以强奸论。

    田兵不服判决,向宜宾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者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维持原判。第二天,田兵被从之前羁押的高县公安局看守所提出来,关进了珙县巡场的那所监狱。

 2 悬疑重重

    悬疑一血型之谜

    田兵于2004年3月11日被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李卫东、李强从单位抓走,同月13日被刑拘、第二天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进了监狱———在这个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田国云没去看过儿子一眼,因为当过兵的他觉得非常羞耻。

    这种刻骨的憎恶、羞愧,在他2004年12月看到宜宾中院的《裁定书》后,变成了怀疑。《裁定书》第五页的“13号证据”证明:“赵某某内裤上检出B型物质,床单上检出B型人血。”而田国云想起,儿子以前献过血,好像是O型血。于是四处翻箱倒柜,终于找到了那本《无偿献血证》:田兵果然是O型血。

    请教有关人员后田国云得知,“第13号证据”是警方抓人、检方批捕和公诉的铁证。田国云纳闷了:联系到第3号证据“赵某某的证人证言”,她向警方陈述,除田兵外,她没有和其他任何一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田兵血型为O型,而赵某某内裤上检出的是B型,警方为何还将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两级法院为何又都以此认定了田兵的强奸事实?

  悬疑二抓人与报案之谜

    “你看这个,办案人员可能有特异功能,未卜先知,因为他们在没接到报案时就抓人。”田国云指着卷宗说:“田兵是上午8点半左右被抓走并审讯的;当日17时42分,赵某某被警方带去作了笔录。而庆符镇派出所副所长肖世雄亲笔签字做的报案记录是:当晚6时,一个叫何夕中的才在电话中报案。这三个时间显示,警察在未接报案的情况下,事先抓人、事先关押、事先审讯,这是违法的。”

    这就是本案的第二个悬念:警方为什么会提前10个小时抓人?

    悬疑三签名笔迹之谜

    本案证据多为书面证据,所以都与签名笔迹有关。第1号证据是报案记录,只有肖世雄的签名笔迹;第3号证据,是肖世雄与民警苏玉琴询问赵某某的“询问记录”:肖询问、苏记录。仔细一看,在“询问记录”前面的“询问人:肖世雄”里,“肖世雄”三个字的笔迹与第1号证据的笔迹有些相像,但与“询问记录”后面的“询问人:肖世雄”,则完全不一样。

    第10号证据,是证人李小龙的证言,证明当年的3月10日晚,田兵带赵某某到出租房住宿。这份“询问笔录”显示:询问人是高县刑警大队大队长吴国辉、记录人是肖世雄。而“肖世雄”的笔迹与本案其他证据中的笔迹再次完全不同;而“吴国辉”、“李小龙”前后分别的两次签名,其笔迹也都有天壤之别。

    田国云问道:怎么才能证明这些证据是合法且真实的?

  悬疑四手印之谜

    本案中的证据,不管是被害人、嫌疑人,还是证人竟然都没有依法在上面按一个手印!第3号证据,是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整整6页中,至少有21处很明显的涂改、增加或删除,按程序,这21处应有赵某某的手印,遗憾的是都没有;而且两个“赵某某”签名处,也没有她的手印。而证人李小龙的4页证言也全部没有手印。

    悬疑五目击者之谜

    田国云说,第10号证据证明,案发当晚,证人李小龙和田兵、赵某某一起居住在高县中学教师宿舍底楼一个两室两厅的出租房里。该份证据有以下对话:“(吴国辉)问:‘2004年3月10日晚上田兵和赵某某睡在田兵的寝室内,你听见什么没有?’(李小龙)答:‘由于当天晚上看电视,没注意他们。他们开头摆龙门阵,摆了一会就没有听见摆了。其他我也没有注意到。’”田国云说,李小龙是现场最直接的证人,也没目睹强奸案的发生。

 3 深度调查

    带着如此多的悬念,我们在高县进行采访,试图与当年的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核实。

    记者调查之一

    记者采访一次又一次被拒在寻找上述人员的过程中,我们得到高县县委一部门的大力支持,结果是:被害人赵某某不知去向;田兵因是在押犯,监狱狱政科坚持媒体不能见他;李小龙没找到。

    而高县警方办案人员中,李卫东“在云南昭通办案”;李强已升任沙河镇派出所所长,当天“在开会”;肖世雄、吴国辉也未能见到。虽然记者一次又一次向对方说明,“只是核实,同时也给你一个话语权”,但都被拒绝。

    3月30日,我们拨通了他们的手机。李强说:当时他们是接到受害人的报案,于是去抓了田兵。当被问到从“证据”上显示,他们是在接到报案的10小时前抓的人时,李强表示:这是几年前的案子了,记不清楚了。李卫东则在电话中说,“咋可能嘛?我们都是通过派出所反映的情况才去抓的人。”现任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吴国辉被问到“为什么笔录上签名字迹都不一样”时,他说,这个案子已经是法院判定的案子,有什么情况去法院了解。我们还没来得及问其他问题,电话就挂断了。

    记者调查之二

    检验人:13号证据无法定罪

    一位熟知本案的专业司法人员说:“本案有两个事实是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而这两个事实都包括在‘第13号证据’之内。”

    致命证据还是“第13号证据”。证明“2号检材(即赵某某内裤)上检出‘B’型人精斑,3号检材(即床单)上检出‘B’型人血”的,是宜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室,并盖有“检验人陈晓梅”私章。两个月后的同年6月13日,该支队技术室又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因为强奸案检材的精斑均为混合型,故赵某某内裤上的混合精斑只能显示‘B’型物质。”

    这份补充说明是什么意思?3月23日下午4:09,我们来到该支队技术室,刚好找到陈晓梅本人,陈告诉记者:“精斑均为混合型就是说,(检材上的精斑)有男、女双方的;男的强点、(分泌物)就可能多点;女的强点,就可能女的(分泌物)多点。”“这个结论,不能证明就是强奸,也不能证明没有强奸。真要断定(是否强奸),必须要做DNA鉴定。但我们宜宾(警方)没有这种设备,去成都做一次DNA鉴定要五千块钱。不过,我们很快就会有了。”

  记者调查之三

    宜宾中院:如有错可以申诉

    记者随即试图采访本案审案人员,遗憾的是,当时高县的一审法官薛国辉和他的两个同事都因故未能见到。

    3月23日下午4:32,我们找到了宜宾中院负责外宣的部门———政治处研究室,见到该室主任助理赵良剑。得知我们想找本案的三名审判法官钟权、张建、李平,赵良剑有些为难:“都过这么久了,可能他们都忘记了。”见我们依然坚持,他就去隔壁办公室,叫那位姓郑的法官联系。不久,郑法官回话:“三个承办法官说现在很忙,而且是二审案子,认定事实都在判决书上;如果有错,可以申诉。”  权威说法

    专家:判定强奸得靠DNA

    3月30日上午,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痕检专家接受我们采访时说,当事人在书证材料上按手印,是办案的必需程序;“要判定强奸罪名是否成立,必须、也只能依靠DNA。只凭精液的血型化验就断定是否强奸,肯定是不准确的。”

    同日上午10时,我们带着本案的“第13号证据”,专程请教了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医师廖进。廖说,赵某某内裤上的混合精斑,混合有田兵的精斑和赵某某的分泌物,用常规的检验方法,当然只能显示一种物质,田兵的有可能看不到。但肯定不能仅仅以这个结论就来断定田兵实施了强奸。要断定强奸,必须进行DNA检验。

    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乐平说,生效的判决虽已执行近3年,但本案有诸多疑点,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出申诉要求重审。

    最新进展

    田父:“我看到了希望”

    田国云说,儿子每次见面时都说自己很冤,“有苦说不出来,一说起当时的审讯情景,他就哭,就流泪。”田国云说,每次去看儿子,他都要给儿子讲:冤案昭雪之后,该怎样重新面对一切。

    目前,田国云已向省高院立案庭提起了申诉,“是5号法官接待的我,他姓文。5号法官说,省高院将组织专家对田兵的血型进行鉴定,真的错了就该放人。就这一点,我看到了希望!”记者随后拨通了5号法官的电话,他告诉我们:已经就此向省高院法医室征求意见,“等法医结论出来了,就按程序走。”

    记者手记

    一柄双刃剑在等待

    很多当事人没能当面,尤其本案的公检法具体办案人员,这让记者非常遗憾,因为书证中留下了那么多等待解答的悬念。但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切的一切,总有大白于天下之时。为此,我们需要等待,不管谁会为等待付出代价,但等待,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必需的。

    调查“田兵案”,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如果真的犯了强奸罪,田兵坐牢7年是罪有应得;但如果田兵是无辜者,那么,即使只坐牢1天,也得还他个公道!因为共和国的法律,是威严、神圣,不容些许亵渎的!

    当然,办案人员为什么会在办案过程中留下这么多漏洞?这是目前最值得大家反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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