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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超1亿元,黑龙江xx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梁xx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 2022-12-23  //www.110.com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022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鹤岗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梁xx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梁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在案扣押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贪污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部分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xx利用担任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1亿余元;2011年至2016年,梁xx利用担任鹤岗市纪委书记、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及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6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时任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的梁xx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出借政府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梁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价值人民币269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此外,梁xx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梁xx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梁xx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所得大部分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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