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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判死刑终审认定无罪 尹用国获赔四万余元

发布日期: 2007-04-20  //www.110.com  

两次被判死刑均上诉

    前不久,两次被判处死刑的尹用国拿到了4万元国家赔偿金。他两次被判死刑,两次上诉,把官司打到了昆明。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他无罪。

    2004年4月2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雷女士母子被人杀害,家属悲痛欲绝,请求警方尽快捉拿凶手。死者家属和村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八年前,雷女士曾遭尹用国强奸。为此,尹用国还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尹用国对雷女士耿耿于怀。还有村民“举报”:案发当天,看到过尹用国路过案发地点,手里好像还拿着锄头。

    有了村民的线索,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同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12月24日,德宏中院审理认为:1996年8月29日,尹用国因强奸雷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尹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遭到雷女士的儿子责骂,就产生了杀死雷家母子二人的想法。2004年4月清明节前一天,尹用国到芒东镇民兵营房基地附近砍柴回家途中,遇到雷女士儿子赵某,再次遭到赵某责骂。尹用国很生气,拿起挑柴用的木棍朝赵某头部猛打,致其死亡。同时,尹用国还看见雷女士在附近的田里干活,尹用国担心事情败露,决定杀人灭口,趁雷女士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死。公诉人列举了诸多证据证明尹用国的杀人事实。其中,除了尹用国本人的几份有罪供述外,尹用国羁押期间两个狱友的口供也证实,尹用国在牢房里曾将杀人的经过告诉过两个狱友。

    法庭开庭审理时,尹用国矢口否认将杀人事实,德宏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1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元。

    尹用国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辩护人提出证据几大疑点

    省高院二审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据中存在着几大疑点:

    疑点一尸检报告证明两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钝器猛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尹用国的供述却是与被害人扭打、用拳头打……没提使用过凶器。尹用国同监室两狱友的口供,很多地方相互矛盾。两狱友的口供是间接证据,不具备完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疑点二一审法院认定,尹用国杀害雷女士是因为怕其看见自己“行凶”,杀人灭口。可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两受害人相距160米,中间隔着房子,雷女士不可能看见尹用国“行凶”场景。所以,尹用国杀害雷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

  疑点三尹用国几次供述的杀人行为和过程都是相互矛盾的,其供述也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

    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尹用国具有杀人动机,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确定,对作案工具和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的供述也不能印证,且事后未查出确有作案工具,所以,不能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省高院终审宣告无罪

    2005年9月6日,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并释放,尹用国重获新生。此时,尹用国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55天。

    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让他们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555天中,所受损失十八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尹用国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四万余元。

    最近,尹用国终于拿到所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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