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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状告嫖客连续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名成立

发布日期: 2008-01-03  //www.110.com  
       收到了一份奇特的诉状。。。

  事由:一李姓小姐与嫖客事先谈好了生意,即一百元一玩,现款交易,即完即走,两不相欠。嫖客二话没说,就给了一百元。随后两人进入房间,实行云雨大战。李小姐积极配合,很快使他泄了,生意可以说算是完满收场了。但嫖客说时间太急,玩得不痛快也不畅意,要补火重来一次。并且责备她故意以老到的技巧刺激过火才致他早泄的,因而一百元给得实是吃亏,只有重做才能弥补上损失。

  李小姐坚决不同意,要来可以,得重新付钱。嫖客绝不相让,说顾客就是上帝,如到店里买东西一样,有发言权,她的服务质量有问题,不要顾客说,自己应该自觉的提出来重做一次。

  李小姐只是一个要钱,没有说的,作点让步可以,少收一点,但最低要八十元。嫖客也搞犟了,硬是不给,说一个小姐好值钱?本身做的是无本的生意,给一百元就相当可以了,要多的哪里有,没有哪回事,心不能太狠了。

  两人先是打嘴巴官司,终至扯不清楚,又不能到大街上找人评评理。嫖客以男人之力气,不和她多说了,采取武力措施,将人按到床上,堵住嘴不让喊,重新扒下裤子,强行做了。并洋洋得意地说,给做人不做,一个烂货有什么稀奇的,怎么样,贱X,认得老子了吧!

  事后李小姐越想越不对劲,越想越不服,嫖客钱没给不说,还如此猖狂,太没把小姐当成人了。虽然是发生在她身上,可同类的事肯定会每天发生在其它姐妹身上,没有人站出来,等于是便宜了那些狼心狗肺吃了西瓜还要摔皮的男人。于是,她要打一场官司,为和她有同此遭遇的姐妹出气。

  很快,她就把那嫖客的社会情况摸清楚了,又请了个律师,一纸诉去。

  法院审理查明:李小姐事先收的一百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表示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属于有效的交易行为,二人都无过错。但随后的二次性行为,被告在和原告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违背对方意愿,用暴力方式,强行施爱,不光伤害了被告的身体,而且使其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由此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裁定被告的强奸罪成立。至于被告所呈原告有服务欺诈的行为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因为目前还没有性交易规则的有关条例参考。随后被告表示不服,进行了上诉,但均被驳回,一审判决始终维持。

  李小姐官司是赢了,但经济上得不偿失,因为公安部门根据诉讼事实和娼嫖双方的笔录,依照治安法,对他们进行了罚款。

  而嫖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早知如此,就是给200元也肯,那一百元买的教训实是太大了。

  作为看客,从此案例上应该学到点什么。如今是法制社会,就是这嫖也有学问了,也得和法挂上钩。嫖固然不合法,但充其量是一个治安的问题。再严重一点,也只到劳教的地步。但若把它变成了性暴力,那就不是治安问题那么简单,刑法之剑便要出来主持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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