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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走信用卡狂刷2万元商户被判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 2008-04-25  //www.110.com  

小偷盗走信用卡,10分钟之内狂刷2.5万元。4月2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因签名不符,三家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家商场均不服,表示将上诉。

去年2月5日晚,台商陈先生突然接到银行电话,问他是否进行了四笔大额刷卡消费。陈先生这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遗失,于是向银行申请挂失。

陈先生随后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得知,当天20时18分许,盗卡人10分钟内先后在三家手机商场分别刷卡消费7087元、7046元、10360元。 陈先生认为,由于三家商场未尽谨慎注意的义务,致使其信用卡被盗刷,将三家商场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先生称,三家商场签购单上的签名均非自己所签。他向法庭提供了信用卡遗失前,他在某酒店刷卡消费的银行存根复印件。该银行存根的持卡人签名处有其中文签名,其中“陈”字为中文繁体,中文签名后还附有“PORLIN”的英文签名。法院向银行调取了陈先生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申请表,其签名样式与陈先生提供的银行存根复印件一致。

三被告却认为,他们并不是笔迹鉴定专家,无法判定字迹是否一致,而且尚无证据表明,其所遗失的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其申请时的签名一致。同时还认为,陈先生对信用卡保管不慎,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了解,银联与三家公司签订的《POS业务协议书》约定:有效的交易单据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信用卡签购单据应有持卡人的亲笔签名,且必须与该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相符”、“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收单行、开户行或其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特约商户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未设定消费密码而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时主要以核对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来辨认用卡人的身份。三家商场是否履行了谨慎审查义务,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接受刷卡消费核对签购单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时,不仅要核对其内容,还要核对其样式。但三家商场未能尽到这种谨慎的审查义务,因此造成原告损失。判决三被告分别赔偿7087元、7046元和10360元。

三家商场均不服:“失卡没法找到,卡的签名样式我们无从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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