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03年至2006年10月期间,李业棣在担任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局长期间,在该局下属的“社区服务中心”大楼工程建设中,先后6次收受合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5万元。2005年3月的一天,杜某某开车前往合肥环城南路附近,接李业棣外出吃饭,上车前,杜某某送给李业棣20万元,李拿到钱后返回家中,将钱放入其卧室暖气片柜里。
在该局下属的原合肥光荣汽车修理厂土地出让中,李先后两次收受土地购买方合肥某汽车修理厂经理王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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