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讯 日前,六安市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振国因犯受贿罪被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胡振国在担任六安市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4年初至案发,两年左右收受贿赂10起,受贿人民币金额达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振国利用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受贿金额达2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胡振国在“双规”中自动供述受贿29万时,纪检部门尚未发觉该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其违法所得已被追缴,根据胡振国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振国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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