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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腐败之后 她成了“贪污犯”

发布日期: 2007-03-09  //www.110.com  
    秦皇岛人闫建平有些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会儿涕泪滂沱,一会儿又面露笑容。在这个退休警察心里常有一个梦魇——他的老婆何静华被“陷在大牢里”了,而且被关了快两年了。

    何静华则要比她丈夫平静很多。2006年12月7日,她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看守所再 一次在上诉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是她第三次不服一审有罪判决提起上诉。600多天的铁窗生涯,并不能让这个45岁的女人承认公诉方的指控。“我没有犯 贪污罪。”她对代理此案的律师孟令彤说。

    他的丈夫闫建平认为,上述一切都跟何静华曾经为一起贪污案作证有关。贪污案的主角是何静华曾经的顶头上司——文化路办事处原负责人王晓平。2003年8月,王晓平被人举报侵吞巨额公款。该案作为大要案,经河北省有关领导批示,指定由抚宁县检察院侦办。

    抚宁县检察院立案后发现,王晓平案的告破必须依靠何静华的协助。何是文化路办事处 的内勤,负责微机出单、收取保费、报账等业务。如果王晓平有贪污行为,无论如何是避不过何静华的。事实上,何静华也确实留存着一个不为人知的账本,记录着 办事处诸多不寻常的“业务”。

    闫建平并不愿意妻子去招惹官司,尤其是王晓平的这件案子。“她(王晓平)是个 有能量的人,我们得罪不起的。再说,平白结这个仇家完全没必要。”可是,在抚宁县检察院的坚持下,同时也害怕王晓平把责任转移,何静华还是掏出了自己留存 的账本,配合公诉方一起查办王晓平贪污案。

    然而,令何静华想不到的是,抚宁县法院最后判决王晓平贪污罪成立,但是鉴于本 人在羁押期间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而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13124.5元。那么,王晓平揭发的是谁呢?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2005年4 月25日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王晓平揭发的正是该案证人何静华。

    王晓平举报说,何静华在任内勤期间私自填写保险单,将收取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 实业公司的73703元保险费(转账支票)未入单位财务账,通过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的账户提取现金,给口岸实业公司返还安全奖 7370元后,余款66333元据为己有。凭此海港区检察院拘留了何静华,并于2005年4月25日依法批捕。

    于是,曾经的同事又一次转换了角色。

    2005年11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就何静华贪污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在为国有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6333元,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何静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1月10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海港区法院重审。

    2006年5月15日,海港区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与第一次判 决完全相同的判决。何静华再次不服,提出上诉。秦皇岛市中院于2006年7月10日又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且称“程序不合法”。3个月 后,海港区法院没有提供新证据,继续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记者在海港区法院见到了该案审判长刘艳红。她告诉记者,何案的证据都是经过法院认真核实过并且综合考虑认定的。至于为什么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刘艳红认为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不过,何静华的辩护律师孟令彤却不能同意这种说法。她认为,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就应该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然而海港区法院三次依据相同的证据,三次作出完全相同 的判决,已经失去了发回重审的意义。“这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并致使何静华长期超期羁押。”

    孟令彤发现,口岸实业公司保费在王晓平案中也曾经出现过,而且何静华的账本对此也有证明,但是公诉人员最后并没有对包括这笔款项在内的大额款项提起指控。王晓平的举报让这些保费的去向又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海港区法院认定的证据中,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郭洪艳的证言 是很关键的一个。郭洪艳证明:2000年6月27日,何静华来到瑞通服务站,让郭把金额为73703元的转账支票兑换成现金,并要求于两日后交给她。6月 29日,郭洪艳将73703元交给何静华,并且没有让何打收条。

    可是,当孟令彤找到郭洪艳核实时,郭却言词闪烁,说话内容前后矛盾。“同一笔款一会儿说交给了王晓平,一会儿说交给了何静华,一会儿说交给了她们两个人,一会儿又什么都记不清了。对这样反复的证言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会采信不疑。”

    事实上,2004年7月,郭洪艳在抚宁县检察院调查王晓平案作证时,称该转账支票 已经通过她兑换为现金,交给王晓平了。2005年4月,郭洪艳在海港区检察院作证时,又称该款交给何静华了,王晓平当时不在场。2005年年底,郭洪艳在 孟令彤取证时,称该款是王晓平、何静华一起去取的。2006年4月,郭在出庭作证时,当律师询问当时王晓平是否在场时,她又称“记不清了”。

    2006年10月27日,海港区法院重新对郭洪艳取了证言,当被询问“在两个 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中,关于你将73703元现金交给谁相互矛盾,你怎么解释”时,郭洪艳称“何静华与王晓平总在一起,取现金时给谁都无所谓”,而对于“这 笔现金究竟给谁了”的询问则称“记不清了”。10多天后,针对郭洪艳这个新的证言,海港区检察院在诉讼阶段,再次对郭洪艳取了笔录。笔录中,郭洪艳强调证 言以海港区检察院作的两次笔录为准,再次推翻了其他证词。

    此外,作为该案的举报人,王晓平证明: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这笔业务不是自己做的,是谁做的不清楚。可是,本案证人投保方陈朝生却向律师证明,在保期过后,王晓平将该笔业务的12份保单正本全部拿走了。

    “为贪污案提供证据,何静华尽了一个公民、一个证人的职责。其后,被检举人王晓平却作为举报人指控何静华。而且,我们不明白,在何静华案没有查清前,王晓平怎么就能够以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呢?”孟令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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