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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因贪污领刑十二年

发布日期: 2007-03-09  //www.110.com  
本报郑州1月22日电(党玉红 王婧) 运输公司经理伙同会计和出纳设立小金库,并将其中的17万余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1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廷印有期徒刑十二年,会计王春和出纳苗丽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和八年。

  刘廷印原是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公司十三分公司经理。由于业务往来,温县、博爱县运输公司要向该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管费,2005年初,刘廷印与公司会计王春和出纳苗丽新商量,将该款项设立一个小金库。2005年10月到2006年初,刘廷印非法从该小金库中占有17万余元公款,王春和苗丽新也被查明有侵吞公款的事实。

党玉红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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