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杰曾担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6年12月20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王有杰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此外,王有杰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有杰具有坦白有关机关不掌握的其受贿罪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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