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5起案件查处情况如下:
1.辽中县辽中镇副镇长史某挪用主管专项资金。1999年至2001年,史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数次擅自从其主管的镇土地所挪用资金14万元,从其主管的乡道管理所挪用资金7万元,共计21万元,用于其个人使用。辽中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史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烟台村原党支部书记那某贪污土地补偿专项资金。1994年,沈阳矿务局红阳三矿在烟台村建职工生活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那某、村主任李某、村会计吴某、村副主任李某(已死亡)共同研究,决定将矿务局支付给该村的土地补偿款13.12万元,以配套费的名义转到红菱镇,然后再转到红菱矿务局红菱矿基建项目处,用以交付4人各自在此处所购房的差额款。苏家屯区纪委分别给予那某、李某、吴某开除党籍处分。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那某、李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3.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老爷庙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马某等4名村干部共同骗取、挪用动迁补偿专项资金。2005年5月,马某伙同村治保主任林某、调解主任丁某、妇女主任王某,在修建石北线公路补偿村民占地和房屋动迁款过程中,作虚假账目,采取多报冒领方法,骗取动迁补偿款165.4335万元,其中132.3866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三十里堡街道党工委给予马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林某、丁某、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4.台安县西佛镇达莲泡村党支部书记邓某、村委会主任李某、村现金员马某共同贪污占地补偿专项资金。2001年10月,邓某、李某、马某从高速铁路建筑单位领取临时占地补偿款6万余元(未入村财会账),将此款私分,其中邓某分得1万元,李某、马某分别分得2.17万元。经台安县纪委批准,分别给予邓某、李某、马某开除党籍处分。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5.抚顺县兰山乡新农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某贪污国家流域治理专项资金。2002年1月、5月,杨某先后分3次从本村财务取走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委托该村管理的国家流域治理专项资金共计2.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尔后,杨某指使村会计编造假收据将其拿走的2.1万元在村财会账里冲销平账。抚顺县纪委给予杨某开除党籍处分。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6.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孟某骗取、挪用扶贫专项资金。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孟某利用其主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拨给该村贫困村民扶贫款的职务之便,虚报42户贫困户名单,取得21万元扶贫款后,擅自将13.5604万元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奶牛场营利活动。桓仁县纪委给予孟某开除党籍处分。桓仁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7.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大韭菜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唐某骗取移民补偿专项资金。2004年6月,唐某利用协助宽甸县库区移民开发局管理发放扶持该村种植业移民专项补偿款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共计骗取移民资金5.6195万元。红石镇纪委给予唐某开除党籍处分。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收缴违法所得5.6195万元。
8.北镇市闾阳镇党委书记李某、镇长崔某截留挪用五保户补助、独生子女奖励专项资金。2004年,闾阳镇政府截留挪用上级财政拨给该镇的2003年农村五保户补助费4.77万元。2005年,截留挪用2004年农村五保户补助费14.43万元。2002年,闾阳镇政府截留挪用上级财政拨给该镇的独生子女奖励费5.004万元。2003年,截留挪用独生子女奖励费5.832万元。2004年,闾阳镇政府骗取独生子女奖励费8.76万元,用于镇财政支出6万元。锦州市纪委给予李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收缴违纪款2300元;给予崔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2300元。
9.盖州市沙岗镇田崴村村委会主任田某骗取自来水改造、房屋动迁等补偿专项资金。2005年5月,田某利用其分管滨海大道动迁的职务便利,骗取本村的自来水改造补偿费4.5万元。2004年12月,骗取迁坟补偿费1.2万元。2004年11月至12月,田某伙同他人骗取房屋动迁款5万元。盖州市纪委给予田某开除党籍处分。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收缴违法所得3.42万元。1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王府镇西灰同村党支部书记张某贪污土地补偿专项资金。1998年12月,阜新铁路列车段多种经营公司付给西灰同村土地补偿费10.8万元,张某将其中的1万元据为己有。阜新县纪委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阜新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1.灯塔市五星镇牛犋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村委会主任程某挪用救灾建房专项资金。1995年,刘某与程某二人擅自决定将上级拨给该村的38.43万元救灾建房专项资金挪作村里其他开支。2005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提留机动地287.28亩。灯塔市纪委分别给予刘某、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昌图县昌图镇镇长赵某贪污财政专项资金。2003年初至2004年9月,赵某先后6次伙同他人以看病、过节、分发奖金等名义,从昌图镇财政非法占用公款8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后用财政专项资金将该款核销。赵离任后,退回本镇专项资金5万元。2003年1月和2004年1月,赵某伙同他人将上级有关部门拨给该镇的上年度高油大豆补贴款的余款以奖金名义私分,赵某分得1万元。2003年末,为了竞选市人大代表,赵某向他人借款2万元送礼,后用公款核销。昌图县纪委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处分。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营子镇下三家村党支部书记成某骗取、贪污退耕还林专项资金。2003年至2006年,成某在上报该村退耕还林亩数时,采取编造假农户名字的手段,虚报退耕还林地面积198.88亩。在2006年1月兑现该村各农户退耕还林款过程中,将所套取的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资金3.18208万元,以自己名字存入银行据为己有。喀左县纪委给予成某开除党籍处分。喀左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4.大洼县清水镇小卜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某等6名村干部共同贪污占地补偿专项资金。2003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张某伙同村委会副主任尤某、范某和村会计王某、现金会计陈某及村妇代会主任张某,将国家拨给该村的占地补偿款6000元钱私分,每人1000元。清水镇党委分别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某、村委会副主任尤某、村委会副主任范某、村会计王某和村妇代会主任张某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清水镇政府给予陈某行政警告处分。收缴6人违法所得6000元。
15.绥中县前卫镇原党委书记李某等5名镇干部共同挪用造地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2001年4月至2004年3月,时任镇党委书记的李某伙同先后两任镇长李某、刘某和原副镇长何某及镇财政所所长刘某,从上级拨给的造地专项资金中挪用156万元,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中挪用80万元,共计236万元,其中184万元被挪作他用,52万元存入“小金库”。截至2004年5月17日,该镇账外资金累计金额达93.28万元,没有入镇政府财务账。在“小金库”中,原镇党委书记李某报销请客送礼款17.6万元,原镇长李某报销请客送礼款3.62万元,原镇长刘某报销请客送礼款8.17万元、买税费用3.5万元。葫芦岛市纪委给予原镇党委书记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葫芦岛市监察局分别给予原镇长李某、原镇长刘某、原副镇长何某、镇财政所所长刘某4人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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