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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排污费贪污进腰包 巴马原环保局长被判1年

发布日期: 2007-03-09  //www.110.com  
2005年9月,一封匿名举报信引起巴马瑶族自治县反贪部门的注意,信上称县环保局原局长韦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钱财。检察官们调查后发现,从1996年至1999年3年间,现年55岁的韦某以征收排污费为由,将他向企业收取的3万多元全部收归个人腰包。近日,巴马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举报信揪出“蛀虫”

    2005年9月8日,巴马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一封群众匿名举报信,称该县环保局原局长韦某有向企业收取排污费不入账等行为,数额巨大,要求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接报后,巴马检察院即派人进行调查。经过缜密侦查,韦某利用职务之便,私吞企业排污费的犯罪行为初步显露出来。

    1996年,巴马环保局在县城的坡足坡巷(地名)兴建城东菜市场,并将该工程交付巴马建筑公司的韦某某承建。工程建设期间,环保局向韦某某借款5000元,随后环保局先后3次预付工程款共计8万元。1997年6月10日,环保局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韦某签字让单位财务人员支付工程款7万元,除5000元作为环保局还款外,实际多付给韦某某1.3万元。韦某某在领款几天后,将其中4000元作为“红包”送给了韦某。

虚开发票中饱私囊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们发现,为达到私吞国家钱财的目的,韦某使用了虚开发票或“征收排污费”的办法,企图蒙混过关。

    1997年12月,私人老板蒙某找到时任巴马环保局局长的韦某,称想开一家冶炼厂,要求将该厂挂靠在环保局名下。1998年12月,韦某应蒙某请求,以“预付1999年排污费”为由,向巴马广厦水泥有限公司借了2万元作水泥厂的前期引资费用。收到钱后,韦某并未将钱交到环保局账户,也未告诉单位职工。1999年11月16日,韦某以“环保检修费”的名义,虚开了3份共2万元的税务发票,交给巴马广厦水泥有限公司冲账。

    1999年5月6日,韦某利用自己保管单位公章之便,以环保局名义写了一张内容为“借到人民币叁仟元,待征收排污费时多还少补”的借条,从巴马淀粉酒精有限公司领出3000元,获款后将该笔款项全部据为已有(后巴马淀粉酒精有限公司已将这3000元作为支付环保局的排污费出账)。

    至此,韦某共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3万多元。

犯有贪污罪被判刑

    2006年9月19日,巴马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韦某提起公诉。12月下旬,此案在巴马法院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上述贪污事实全部成立。

    巴马法院认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企业的排污费3万多元未入单位账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贪污罪。鉴于韦某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如数退赔,有悔罪表现,因此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后,韦某没有提出上诉。(记者谢奎 通讯员关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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