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辉县市某中学建新校,赵保庆代表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占地村支付900万元占地补偿款,此款被赵保庆转存到个人账户。2003年,赵保庆在支付土地补偿费855万元后,挪用余款45万元。案发后,其家属退赃40万元。
2004年初,赵保庆利用担任辉县市土地开发利用中心经理的职务便利,从该中心会计处索要30万元存单,而后将该存单上的本金30万元和利息1560元侵吞。案发时,赵保庆退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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