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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贪污私分公款 原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判14年

发布日期: 2007-03-09  //www.110.com  
2006年12月30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对原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宜春市政府接待处处长聂小洪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聂小洪巧立名目,以各种非法手段贪污私分公款11万余元。

  聂小洪还利用掌管市政接待工作职务之便,收受、索要承建工程人员钱物3万余元。

  2002年4月至2006年4月间,时任宜春市政府接待处处长的聂小洪还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用国有资产私设账外账,并将其中25.43万元以加班补贴和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给接待处全体人员。(童剑、陈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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