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聂小洪巧立名目,以各种非法手段贪污私分公款11万余元。
聂小洪还利用掌管市政接待工作职务之便,收受、索要承建工程人员钱物3万余元。
2002年4月至2006年4月间,时任宜春市政府接待处处长的聂小洪还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用国有资产私设账外账,并将其中25.43万元以加班补贴和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给接待处全体人员。(童剑、陈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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