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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原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因受贿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07-03-09  //www.110.com  
新华网重庆12月27日电(记者王义)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并提起公诉,重庆市万州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局长余天奇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同案被告人关沣峡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经查明,1999年初,重庆市万州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建房屋,时任该局局长的余天奇欲找承建方肖某索要“好处费”。考虑到自己出面不便,余遂找其老乡、万州区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关沣峡帮忙,并许诺给其分钱。随后,关按照与余的共谋,在对方中标前后,向肖索要好处费40万元。在此期间,余给予配合。此后肖同意事成即付40万元,而关给余回话时称,“好处费”只谈成20万元。同年4月,按照关的要求,肖先后两次采取秘密接头的方式将40万元现金交给关。事后,余实际得到18万元,关得到22万元。      

    1999年下半年,万州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搞玻璃幕墙工程,余、关二人又商议采取同样方式找施工单位获取“好处费”。对方同意支付15万元“好处费”后,关向余汇报只谈成了8万元。事后,关又采取同样的方式拿到15万元,关从中拿出5万元给了余,自己留下1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余天奇的辩护律师辩称,余的涉案金额应该是28万元,另外的27万元系关沣峡私自“涨价”,余并不知情,也未实际得到,不应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沣峡与余天奇共谋,利用余天奇的职务便利,向肖某、程某索要贿赂共计55万元,因余天奇事先有向肖某、程某索要共计28万元贿赂的主观故意,并将索贿数额明确告知了关沣峡,故对关沣峡私自作主而多索要的27万元没有受贿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该辩解,予以采纳。关沣峡另外多索要的27万元既利用了余天奇的职务便利,在索贿行为上与余天奇也有意思沟通,在实质上亦利用余天奇职务便利,故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关沣峡应对其索要的55万元承担受贿罪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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