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单位北京轧机轴承公司在与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保持业务关系谋取利益,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决定,分四次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供应科科长贾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二十万元。贾某已因受贿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轧机轴承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作者:崔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