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 李炳汉与徐某为同事关系。自1993年起至1995年间,李炳汉向徐某谎称自己是李祯林之子,并有岛外金融投资管道,可有高额获利。徐某因此向亲友集资,共计汇款三千余万元新台币至李炳汉指定的账户内。
李炳汉谎称投资款已存入新加坡厚利银行,并伪造银行对账单,使徐某误以为投资的本金及获利已有四千八百余万元新台币。李炳汉并以伪造英文合约等方式,向徐某诈骗。徐某前后支付约四千万元新台币,事后李炳汉即避不见面,徐某才知受骗。
虽然李炳汉否认犯罪,但台北地方法院仍认定他涉及诈欺,因此,依常业诈欺罪名,判他四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