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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利辛县胡集镇原党委书记及镇长共同贪污受贿63.6万元

发布日期: 2008-02-16  //www.110.com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5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运广、王凤轩均犯贪污、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杜运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王凤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份,时任利辛县胡集镇党委书记的杜运广和该镇镇长王凤轩(2003年4月至2006年2月前任利辛县胡集镇镇长)商议后,安排曾在胡集镇修过路的个体工程队负责人王某某提供虚假轧砂礓路发票1张,金额13万元。让他人从该镇会计处冒领公款13万元,其中杜运广分得赃款8万元,王凤轩分得赃款5万元。

    2003年胡集镇准备建造该镇杜庙小学教学楼,被告人杜运广与原认识的个体建筑商孙某(另案处理)联系,将该工程交给孙某建造,并让镇长王凤轩直接同孙某商谈他们收取“好处费”的比例。王凤轩与孙某谈妥后,告知杜运广,杜运广同意。孙某为感谢杜运广、王凤轩在承建该教学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别于2003年12月、2004年10月两次送给他们“好处费”3.6万元,该款被杜、王平分。

    2004年至2005年间,杜运广、王凤轩商量后,采取上述方法,将该镇晏庄、赵庄一期及牛老庄、晏庄二期拆迁安置承建工程,仍由孙某承建。杜、王帮助召开群众大会,做说服动员工作。孙某为感谢杜、王在承建该两项拆迁安置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按事先约定的数额,分多次送给杜、王“好处费”计60万元,被杜、王两人平分。

    利辛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杜运广、王凤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63.6万元,被两人平分,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两人又共同贪污公款13万元,其中杜分得赃款8万元,王分得赃款5万元,其行为均又构成贪污罪,应对二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凤轩在案发后,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两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已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均较好,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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