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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干部截留4.6万村民社保款获刑

发布日期: 2008-02-19  //www.110.com  
本报讯 (谷萍 实习记者 贾学伟)崇州市一女乡干部在为失地村民代办社会保险时,截留侵吞社保款4.6万余元,近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所得赃款被追回发还给村民。

  据了解,崇阳镇同心村土地被征用,村民领取土地补偿金后,由乡政府代收失地村民每人7000元社保款,统一为他们办理社保。2007年4月,同心村村民黄某因病去世,家人去社保局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退保返还手续时,却被告知黄某买的社保是每人4900元,死者生前已领取完毕,不在返还范围。

  于是,6名代表带着全村村民的联名举报信到崇州市检察院举报。经多方调查,嫌疑人浮出水面:闫秀君,女,38岁,崇州市崇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是崇州市金鸡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年正是她负责为金鸡乡三个村失地农民代办社会保险工作。她按照统一每人7000元的标准进行宣传,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按照每人4900元的标准向社保局报送资料,且故意错报征地批文,导致社保局审核后按照每人4900元的标准发出了缴款通知。她将社保局发出的缴款通知隐藏不发,以每人7000元的标准共收取22名失地农民的社保款共15.4万元,实际按每人4900元的标准上缴,截留侵吞4.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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