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戴娟在担任南通市某开发公司总账兼现金会计期间,伙同本公司车间负责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本单位收取韩某、朱某等人的货款共计26万元进行私分,戴娟实得13万元占为己有。事后,戴娟为逃避追查,将该开发公司2005年至2006年8月的记账凭证及部分账册销毁,自杀未果时被人发现而导致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