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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某支行业务部经理收受好处费9万元获刑1年

发布日期: 2008-03-02  //www.110.com  
 中国法院网讯   曾某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收受客户好处费9万元。今天,曾某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6年12月,曾某利用担任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上海相天紧固件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后,收受相天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2007年7月,因相天公司违法贷款案发,曾某以归还借款为名退给陈某全部受贿款。在接受公安机关查询时,曾某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借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曾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询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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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共新增罪名14个,修改罪名8个。

    《补充规定》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替代以往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此相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据了解,法学界对以往仅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一直存有争议,认为其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例如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等等,由于犯罪主体定性不明,一直存在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新罪名确立将明显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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