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巫山人李志中为了获得巫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宁江路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费120万元,遂对被告人向勇提出自己想做这一业务,并承诺按监理费的10%给予好处费。向勇同意后,李志中挂靠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监理工程公司,于2007年1月获得委托监理合同。同时,李志中为了再次获得巫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神女停车场的设计业务,又对向勇以10%的好处费相许。向勇同意后,李志中挂靠重庆建工集团工程设计公司,于2007年2月获得该设计合同,设计费为64万元。后李志中与向勇商定将设计费降低为48万元。后李志中按照约定,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向勇好处费15.5万元。
2007年8月10日,被告人向勇主动到巫山县纪委供述了收受李志中贿赂15.5万元的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向勇在侦察机关尚未立案前,主动向纪检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勇的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如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