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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受贿近30万元获刑7年

发布日期: 2008-03-26  //www.110.com  
 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强振超

  本报讯 晋安区鼓山镇一村主任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污水处理厂征用村土地,村企拆迁、重建中,收受他人好处费28.85万元。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年,共没收个人财产13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政府为建设污水处理厂,需征用鼓山镇某某村土地,在村企电镀厂的拆迁中,林某策划、帮助该厂搬迁至李某等人承租的地块上,为李某多获取到赔偿款。林某从李某处收到好处费3.6万元。

  紧接着,在村企电镀厂搬迁后的重建基建工程中,林某为揽取好处,又将总造价273万余元的电镀厂基建工程承包给李某。这样,在电镀厂的建设中,林某靠职权吃“干股”,从中收受好处费。次年4月,李某等人承包的村企电镀厂重建工程,经结算获利75万元,林某从中得到了“干股”25.25万元。同年6月15日,林某被擒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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