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至2004年,被告单位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厂)在与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后改制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场)发生业务过程中,为保持业务关系,在轴承销售、使用上谋求便利,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栾景全同意,由该单位副董事长(原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场副厂长)被告人刘道玲分多次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供应可科长贾方利好处费人民币38万元,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线材一车间主任杨军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三车间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三车间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二车间党总支书记常建民好处费合击人民币65000元,给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供销可科长白雪山好处费合击人民币2万元。上述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565000元。在2007年至2008年年初,这四人被昌平法院以受贿罪判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栾景全、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道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作者: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