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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干部贪污并挪用农保金炒股获刑4年

发布日期: 2008-03-28  //www.110.com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社保干部贪污并挪用资金炒股案进行终审宣判,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农村养老办公室原主任李明私贪4万元国债利息,并挪用200万元农保基金炒股,损失近130万元,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2年6月,时任葫芦岛市南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的史某想买一辆轿车,可没有资金。史某掌管南票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与市里专门负责监督农保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李明非常熟悉,两人就买轿车一事商量后,决定由史某向李明打一个报告,提出暂时动用农保基金购买轿车。李明签字同意暂借25万元。

  法院查明,为尽快归还挪用的农保基金,南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决定购买利息较高的国债,并拿出200万元农保基金,委托李明找一家购买国债的地方。2002年8月,李明找到了某证券公司沈阳分公司,对南票区农保基金进行了托管运营,年利息是7%。然而,这个分公司和南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了一个“阴阳”协议,将7%利息分解成2%和5%两部分。其中5%的利息,一年一共10万元归南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剩余2%的利息,一年共4万元,归属李明个人。

  2003年8月,南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托管的国债一年期到了,可李明并没有把200万元农保基金收回去。为了获取更大收益,他让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女儿李丽拿这笔钱操盘炒股。由于前几年股市的低迷,到了2006年底,这200万元农保基金赔进去近130万元。

  2007年4月,李明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同年底,兴城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明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一审宣判后,李明不服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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