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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1万余元获刑3年

发布日期: 2008-03-29  //www.110.com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宁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宁明,原系广西拉浪林场源林宾馆出纳员,自2006年以来,她利用掌管本单位账外资金的便利条件,采取收到单位资金不存入银行的方式,挪用公款,至2007年1月31日止,源林宾馆账外资金应结存数额为111070.37元,实际银行存款余额为92.51元,账外资金银行账户存款实际余额与账面资金余额相差110977.86元,这些钱被宁明挪用,进行购买“六合彩”、个人及家庭消费等活动。2007年2月,宁明挪用公款被单位领导发现后,检察机关对其犯罪立案之前,宁明通过亲友借款归还所挪用的全部公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明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明犯挪用公款罪成立。被告人宁明在检察机关对其犯罪立案之前,归还了所挪用的全部公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宁明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宁明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宁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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