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衷炒股无可厚非,但挪用住房公积金炒股,则为党纪国法所不容。记者从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获悉,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利辛管理部主任李伟挪用公款195万余元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伟曾担任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辛管理部主任职务。2002年至2005年初,李伟从其在利辛县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中非法提取钱款,用于个人投资期货,购买股票、房产等投资,先后挪用公款达195万余元。案发后,李伟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9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李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退出部分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追缴全部涉案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