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任巩义市河洛镇某村村支书期间,于2003年利用与豫联集团协商该集团架线占用该村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27万补偿款取回后,仅上交25万,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企图将其余2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侦查。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将修路补偿款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赵某在任巩义市河洛镇某村村支书期间,于2003年利用与豫联集团协商该集团架线占用该村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27万补偿款取回后,仅上交25万,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企图将其余2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侦查。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将修路补偿款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