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王悦)现年4岁的瑞瑞(化名)曾因手指受伤到医院进行手术,但手术后发现,医院将一根钢针留在了手指中。为此,瑞瑞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医院诉至法院。前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其赔偿瑞瑞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元。
幼女家属索赔1.3万
法院查明,2005年7月6日,年仅1岁的瑞瑞因为烫伤到医院治疗,因双手烫伤后疤痕增生,左手小拇指屈曲,医院对瑞瑞进行了“疤痕植皮手术”和“小拇指针固定手术”。瑞瑞出院回家后,小拇指依然疼痛不能弯曲。瑞瑞父母再次带瑞瑞检查发现,因上次手术疏忽,瑞瑞手指内留有一根钢针。医院为瑞瑞再次手术,拿出了钢针。
瑞瑞的父亲表示,由于出院后瑞瑞的手指伤势日趋严重,甚至活动受限。2007年6月,瑞瑞来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此次治疗花去了8000余元。
瑞瑞的父母认为,由于第一家医院将钢针留在孩子的手指中,导致瑞瑞多次承受手术痛苦,据此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3万余元。
医院解释称,钢针留在孩子指内并没有给瑞瑞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孩子后来病情加重在其他医院进行手术,是病情发展的必然趋势。
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
此案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了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为,医院对被鉴定人瑞瑞的治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在为瑞瑞实施手术时,因疏忽大意造成钢针留在瑞瑞手指内,影响小手指生长发育及功能,故医院对此损害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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