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潼南县政府成立了县化工厂集资清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集资清退的具体工作,任命谷兵为办公室主任。在潼南有“股神”之称的谷兵打算将集资清退款投到股市,赚钱后,再把本金退还给集资户。
谷兵从“清退”出纳员张某手中领出数份由县财政局监制的非经营性收据,然后以"清退办"的名义,凭此收据陆续从县化工厂领出集资清退款340多万元。他将其中一部分资金投入股市,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借贷和投入商业地产使用。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谷兵在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间,先后分13次将260万元清退款投入股市,最少的一次是3万元,最多的一次是53万元。
在证据面前,谷兵编造因“清退办”有创收任务,他才动用集资清退款去炒房炒股,自己是在为政府创收。 公诉人指出:“清退办”属国家机关正在管理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挪作他用的权利。谷兵的行为系为个人牟取私利,不属单位行为。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最终对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