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在通城县设立所谓“新科电子产品销售部”,通过通城县邮政局投发分局向全国各地发送虚假中奖信函,获利33.37余万元,杨某在取出888元赃款后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余款被冻结。
通城县邮政局葛某、徐某、胡某和李某等4人明知“新科电子产品销售部”的汇款是杨某某等人诈骗的赃款,并被公安机关冻结。2004年10月中旬至2005年2月上旬,4人采取伪造印章冒领的手段将已冻结汇款兑付出来,一部分作为该局开支和个人私分,一部分交给杨某某的同伙,造成被害人3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