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至2007年4月,杜志刚在担任爱群大酒店财务部经理期间,以写白条单的形式或假借预付工程款、代垫款等名义,通过私自填写支付证明单和借支单等手段,多次挪用爱群大酒店公款共计4411570.96元、港币170000元,至今未将前述款项归还单位。
2007年4月19日,杜志刚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杜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杜志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至2007年4月,杜志刚在担任爱群大酒店财务部经理期间,以写白条单的形式或假借预付工程款、代垫款等名义,通过私自填写支付证明单和借支单等手段,多次挪用爱群大酒店公款共计4411570.96元、港币170000元,至今未将前述款项归还单位。
2007年4月19日,杜志刚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杜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杜志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