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9岁的被告人苏如明(副处级)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在担任广丰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利,索取、收受广丰县法院审判大楼承建商姬某某、江西圳昌装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江西省成炉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4人贿赂46.9万余元;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广丰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某,收取利息;此外,还有9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