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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原副主任受贿440万元获刑14年

发布日期: 2008-11-25  //www.110.com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副主任梁华景,因受贿440万元(370万元房产和70万港元筹码),日前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这宗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特大商业受贿案。

  受贿70万港元赴澳门赌博

  四会市法院一审原判认定,1998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梁华景利用其任城南信用社副主任职务的便利,为梁玉明开发“城东花苑”项目提供贷款,并帮助其与肇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拆迁赔偿协议。

  梁玉明为感谢梁华景,承诺将建成后的“城东花苑”A栋首层16、17卡商铺及A栋二层202、203写字楼送给梁华景,并于2002年5月与梁华景的妻子周小玲签订了上述房产的购房合同(标的金额共人民币370万余元),交付给梁华景夫妻占有、使用。2007年4月起,周小玲将房产出租给某保险公司广东公司,每月租金2.1万元,至2008年3月为止,周小玲共收取租金25.2万元。但由于梁玉明在此之前已将该四个单位的房产转卖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梁华景、周小玲夫妻至今未能取得这些房产的产权。

  另外,梁玉明为感谢梁华景在提供贷款及“城东花苑”项目拆迁赔偿问题上给予的帮助,利用与梁华景一同前往澳门葡京赌场赌博之机,先后两次共赠送70万港元的筹码给梁华景。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四会法院判处梁华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梁华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城东花苑”四套房产是梁华景投资回报所得,并非受贿所得等理由,申请法院开庭审理,改判梁华景无罪。

  肇庆市中院接受上诉后认为,原判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确认,无须再开庭审理。肇庆市中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是此案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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