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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8万元获刑11年 原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啸入狱

发布日期: 2008-11-25  //www.110.com  

  原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啸受贿案,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昨天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李啸自1995年1月至2006年10月间曾先后担任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台州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2006年10月至捕前任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法院审理查明,台州某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感谢时任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李啸的关照,分别于2002年下半年、2003年下半年、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送上人民币7万元、20万日元、1万元人民币。李啸均予以收受。另外,李啸还在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收受浙江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龚某送来的10万元人民币。

  在1998年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啸利用其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的进口废物指标审批、竞标项目、技改项目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上给予了关照,并先后20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

  温州出台七项要求 国企领导人不准违规自定薪酬

  据新华社温州11月24日电(记者 沈锡权)温州市日前出台“国企领导人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等廉洁自律7项要求,严防少数人利用各种手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

  近两年,温州市国企负责人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温州市纪委联合市国资委最近下发通知,要求国有企业老总必须落实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其中包括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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