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以代垫案件的执行费,可高额回报为名,多次诈骗一名干部。近日,陈某涉嫌诈骗罪被南宁警方执行逮捕。至此,一起历经了7年的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
掉进陷阱:“借钱”给律师办案
1995年,南宁市某单位干部黄某经人介绍认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某。后来,黄某和朋友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都去章某帮忙代理事务。所以,黄某与陈某之间一直有来往。
2001年5月29日上午,已跳槽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陈某神秘兮兮地告诉黄某:有一案件,是某银行欠原南宁地区某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3.8万元,6月份将过执行时效,土产公司没钱支付执行费,如果谁帮垫这笔执行费,两个月后付本还息,利息按10%来计算。陈某还说可以把利息提高到15%,叫黄某先垫上这笔执行费,过后可获高额利息。听陈某这样说,黄某同意了。
当日中午,黄某等人和梁某一起到星湖路北二里一家饺子馆和陈某见面。吃饭时,陈某拿出一份法院的判决书给黄某看,还说被诉的银行有钱,执行不成问题。吃完饭后,黄某去银行领了3.8万元给陈某,陈某当时把一张借条给了黄某。
此时的黄某哪里会想到,这其实是一个陷阱。从2001年5月29日至8月5日期间,黄某先后“借”给陈某12.6万元。
揪心不已:7年一直没结果
陈某对黄某说,所借黄某的钱用于先交纳土产公司的执行案件费用,但后来黄某去查询时,得知土产公司诉某银行的案件已于2000年12月份全部执行完毕。这时,黄某才知道陈某骗走了他的钱。过后,黄某一直找不到陈某。
随后,黄某报案。2001年10月14日,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区分局刑事拘留。陈某被抓获归案了,黄某以为这下可以松一口气了,没想到,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2001年11月至2007年9月期间,检察机关多次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5月,黄某向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这样答复黄某:“对黄某被陈某诈骗一案并没有撤案,公安机关补充新证据再重新报捕。”
拨开乌云:律师诈骗被逮捕
在黄某不停地申诉以及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此案终于出现了转机!南宁市公安机关在今年10月补充了新的证据,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遂起动重新报捕程序。11月20日,南宁市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那么,陈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涉嫌诈骗罪呢?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诈骗黄某钱财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诈骗定性准确。虚构事实欺骗对方在先,躲避追债,有“借”无还在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无力偿还和不愿偿还的事实,是连续使用不同的借口和虚假理由,多次诈骗被害人钱财,用于个人生意和挥霍,数额巨大,再加上其特殊的身份和职业地位,属于知法懂法而犯法,并利用司法和司法文书进行诈骗,欺骗被害人,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形象,已构成犯罪。但陈某于2001年8月5日借黄某的3万元借条未写用途,陈称用于做生意亏本了,究竟是骗还是借,主观事实不清,暂不能认定。
据此,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遂于今年11月底作出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