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天山区检察院获悉,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原社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8年年初,乌市检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社长李某收受他人贿赂。检方介入调查后,李某很快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
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三家印刷厂为了能承印更多的教辅材料和方便结账,给予李某好处费共计12.8万元。
在检察过程中,令检察人员没想到的是,他们还在李某家中和办公室搜出他私藏的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和516发子弹。2008年10月27日,天山区检察院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天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属于事业单位,作为社长的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由于李某归案后主动认罪,并积极退还赃款,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对李某执行8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