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吧内,疯狂的玩家常常为争夺一件价值上千元的“装备”在网上拼得“头破血流”。而衡量装备价值的是网上通行的“虚拟货币”,盗窃这样的“虚拟货币”犯法吗?
昨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黑客”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与同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价值14万余元,数额巨大。这是我市首次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宣判。
黑客盗窃虚拟货币
检方指控称,张某是个电脑“黑客”。2008年初开始,张某与同伙利用“黑客”手段,获取了我市两家科技公司的账号和密码,盗得久游币、联众币和魔兽点卡价值14万余元,并在淘宝网上低价出售,截至案发,共获利8911.2元。
去年4月16日至7月10日,六名被告人先后落网,警方依法扣押了他们的电脑等作案工具,被告人退赔了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本案中犯罪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投入了时间、技术、金钱、劳动而产生,对网络游戏玩家具有使用价值。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外四名被告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被告人潘某犯隐瞒犯罪所有罪,被判罚人民币一万元。
刑法保护虚拟财产
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伍晋认为,本案有两大焦点问题:一是虚拟财产是否受我国刑法保护?他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但是其内在本质,符合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二是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此案中,通过被盗公司与客户合同中约定的三种虚拟财产的进货价格,最终确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