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指出,“摆平”是一种“人治”或“反法制”现象。在现代法制社会,“摆平”是一种“私定法律”、“私设公堂”性质的行为。在现代法制社会里,任何合法的私权利都会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也就是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外几乎已经没有什么灰色空间了。如果把“摆平”视为某些人的私权利的话,显然它是一种非法的、不受保护的私权利,其行使也必然会侵犯公权力。
在特定情况下,“摆平”使用的可能是单个手段,也可能是多个手段的组合,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离不开公权力这个基本手段。
动用公权力来“摆平”,当然是对于公权力的滥用,毫无疑问就是腐败行为了。文章举例说,程维高打击报复举报人郭光允就是采用公权力这一手段。
用金钱“摆平”有关地方官员则是赤裸裸的金钱和公权力之间的交易,属于贿赂型腐败,或者公权力腐败。文章举例说,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摆平法院使用了多种手段,包括金钱、关系、专家的话语权等等,且具有方式的复杂性。有人把刘涌摆平法院的方式称为“间接摆平”(其他大多数摆平都是直接型的),即:先“摆平”一些法律学者、专家,然后利用他们具有的理论上的“权威性”去“摆平”权力者。《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就是先“摆平”一些法律学者、专家的产物。这种“摆平”方式的危害更大。虽然没有发现刘涌直接收买法官的事实,但这种“摆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腐败,具体地说就是司法腐败。
文章分析认为,这类现象主要是政府作用缺位,或者因为法制衰弱,公权力腐败严重,而使政府应有的管制社会的作用无法落实,从而为各种“摆平”活动制造了滋生的空间。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法院判决执行难,民间的讨债公司也是一种“摆平”现象。为什么有越来越多的“摆平”行为呢,正是由于政府或政府中的一些部门、一些人员很容易被“摆平”。久而久之,效法“摆平”者众,“摆平”就蔓延起来了。
文章最后指出,如果没有政府的缺位、法制的衰弱、腐败的严重,滥用权力的普遍存在,尽管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摆平”现象也不会有多大的滋生空间,即使有,也会受到政府及时、有力的打击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