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财务科原科长吕某,利用本单位在银行办理存贷款业务之机,先后收受3银行经理14万“好处费”,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吕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了解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吕某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某银行武汉王家墩支行副行长兼客户经理马某12万元;2000年初至2003年期间,多次收受某银行武汉新华支行客户经理黄某共1.2万元;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多次收受某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王某8000元。
案发后,吕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退出了全部赃款。
据某银行财务部总经理彭某称,该行支行客户经理通常都有一笔数额不等的营销费用,2005年以后,副行长马某每年都是二十几万的营销费用,他将这笔钱用在客户的开发和维护上。马某证实,他为维护与省交通厅的业务关系,得到吕某的支持,多次送钱给她。其中,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他5次送给吕某12万。
吕某的丈夫及弟弟证实,吕某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其银行存款时,她家中的基金、股票和存款有80余万元,因害怕检察机关查出问题,案发前吕某曾要求弟弟分担一部分钱。
一审时翻供 判处10年6个月
吕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有异议,她辩称没有收受马某12万元,只收受了1000元和2000元的购物卡。
吕某的辩护人认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全部赃款,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虽然吕某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在法院审理阶段推翻其供述,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有关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吕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处吕某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赃款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
判决后,吕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吕某当庭恳请法院从宽处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