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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副院长受贿40余万称不知收钱是受贿

发布日期: 2009-05-20  //www.110.com  

长江商报5月20日报道 利用分管财务、后勤等工作的职务之便,涉嫌16次收受“好处费”共40.6万元,昨日上午,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原副院长范国志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庭上,范国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称不知道收钱是受贿,认为有些钱是春节期间收的,属朋友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庭审持续了近一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警特意为他搬来一张凳子

昨日上午9时,范国志被法警押上法庭,站在被告席上,范国志朝旁听席上看了几眼,他的家属早已赶到现场,静静等待庭审开始。审判长考虑到范国志的年龄较大,身体患有疾病,特意要法警搬来一张凳子,让范国志坐下来回答法庭提问。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范国志利用其担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副院长,分管财务、后勤、基建等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6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40.6万元。

2005年2月至2008年10月间,一名个体工程承包人为取得该校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分7次送给范国志5.2万元,范国志全部予以收受。2006年初至2008年6月间,为取得和感谢范国志在维修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某公司负责人分两次送给其0.4万元,范国志予以收下。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间,李某等4人为感谢范国志在学校房屋出租方面给予的帮助,分5次送给范国志25万元。2008年,荆州某建筑公司为感谢范国志在学校教学楼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两次送给范国志10万元,范国志“照单全收”。案发后,范国志向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赃款。

旁听者:“我们觉得太可惜了”

据参加旁听的一位知情者介绍,“范国志一直都担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副院长职务,在学校工作了上十年,现在学校网站上还有他的名字和介绍”,但该旁听者对范国志受贿表示惋惜。

该知情者介绍,范国志在学校工作期间,确实为学校办了不少实事,比如建设学生公寓,缓解学生住宿困难,也改善了学生居住环境,还包括负责新建教学楼等项目,“他都出了不少力,做的事情大家都看得见”,但对于范国志在分管财务、后勤等方面,与一些建筑公司老总“走得太近”,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我们觉得太可惜了。”

我认罪,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我确实无意犯罪,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是受贿。

——范国志

庭审焦点

1 收钱是受贿还是礼尚往来?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国志不持异议,承认自己收了钱,但对部分情节进行说明。范国志当庭称:“我认罪,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我确实无意犯罪,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是受贿”,范国志恳请法院从宽处理。

范国志还称,他和行贿人有过经济来往,曾借给王某5万和张某8万,对方至今还没有归还,并称那次所收受的几万元,是春节前后他们来看望和拜访自己时送的,属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往来。“如果当时我意识到是受贿,我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我是一名干部,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家人。”

但公诉人称,范国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分管学校财务、后勤工作之便,在工程发包、房屋租赁、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多名行贿人也证实送钱给范国志。

2 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范国志的辩护人称,范国志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行为,其行为可视为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鉴于其平时表现良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身体患有疾病,希望法院定罪量刑时酌情考虑。

但公诉人认为,根据本案经过,范国志不是主动前往有关机关投案,而是在经过询问和反复调查后,才交待了犯罪事实,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范国志的行为不是主动投案和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不应视为自首。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邓辉 刘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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