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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诊出患者得癌症被判赔5万元

发布日期: 2009-06-06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 39岁赖先生因肚子疼两次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看病,两次被诊断为肠炎后,终被确诊为肠癌晚期。因此,赖先生将人民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00多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判令人民医院赔偿赖先生5万余元。

  赖先生诉称,2008年1月,他因肚子疼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克罗恩病(一种肠炎),只需保守治疗不用手术。2008年2月,赖先生出院。2月20日,他又感觉肚子疼得非常厉害,入院治疗仍被认定是克罗恩病。3月10日,医院再次检查后,说倾向于癌症,并让其到外科做手术。3月25日,赖先生做了手术,从化验结果得知,其患肠癌已到晚期并转移扩散。

  赖先生认为,人民医院没有做详细和深入检查,却一直进行错误治疗,违反了诊疗常规,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因此,赖先生向人民医院索赔100多万元。

  在法庭上,人民医院辩称,医院的诊治过程严格遵守了相关规范,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诊治过程中的一些欠缺与赖先生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未延误病情。赖先生目前的身体状况是疾病发展所致,并非医疗行为不当所致,疾病未能早期诊断是医学发展水平所决定。

  审理中,赖先生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医院的诊疗基本符合常规,但对内镜下非典型疾病的鉴别诊断重视不足,试验性治疗后对症状改变的情况观察欠仔细,存在一定不足。上述不足虽与赖先生患上癌症并转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也不排除影响了疾病的尽早确诊。

  法院认为,医院应该对其医疗不足不会促使赖先生癌症转移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不足对赖先生癌症转移有一定促进作用,对其损失应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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