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钱批地,40多次受贿130万
今年58岁的刘某原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主管土地储备中心、市场管理中心、土地测量队工作。
2003年下半年,十堰某房地产公司为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该公司经理杨某送刘某6万元现金,刘某收受后给分管科室打招呼要求尽快办理。
2004年9月,十堰某房地产公司为办理该市重庆路拆迁等事宜,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多次找到刘某请其“帮忙”。同年11月,李某送给刘某一本存有20万元的存折。
2003年,十堰某房地产公司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2005年8月,该公司经理董某以“探病”的名义送刘某8万元。
2004年9月,刘某的女儿考上研究生,十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宴请刘某夫妇。饭后,该公司负责人以祝贺名义送给申某2万元。
2006年10月,刘某以有急事要用钱为由,向房地产老板辛某索要4万元。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刘某让房地产老板毛某在酒店多次为其餐费埋单,共计1.9万元。
据查,刘某40多次受贿达130万元,行贿人均是房地产老板,少则5000元,多则20万元。受贿后,刘某将一部分用于个人开销,另一部分借贷给房地产公司搞房产开发。
“局座”夫妇双双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人钱财,受贿人民币129.9万余元、港币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申某利用丈夫刘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万元,也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刘某及辩护人提出,有房地产老板送的人情费、拜年费、住院看病费等,不应作为受贿而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刘某、申某夫妇多年共同收受贿赂的过程中,刘某起了主要作用。申某依附于刘某的职务,收受贿赂,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刘某、申某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交待了犯罪事实,退清全部涉案金额,可对刘某从轻处罚,对申某减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10万元,判处申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