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倒卖剑侠情缘游戏币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26岁的青年王立科,伙同金山数字娱乐公司运营维修部工程师宁淼彧等人,里应外合大量复制“剑侠情缘2”中的游戏币,造成金山数字娱乐公司近700万元的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王立科等4人4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了被告人张小庆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7月,被告人王立科、张晓强经事先共谋,拟通过非法侵入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剑侠情缘网络版2”游戏数据库的方式,获取、转卖数据库中的虚拟财物从而得以非法牟利。同年8月左右,被告人王立科经被告人谢永斌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宁淼彧,被告人王立科、谢永斌提出让宁淼彧利用在公司运营维修部工作之机,关闭进入金山公司游戏服务器的“安全策略”,由王立科远程接入该游戏服务器,并侵入“剑侠情缘网络版2”游戏数据库后,修改其中游戏币的数量后再予以转卖,继而分赃,期间谢永斌反复劝说宁淼彧参与作案。
2007年8月5日至2008年5月16日期间,被告人宁淼彧与王立科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按照王立科通知的时间段,关闭了进入金山公司游戏服务器的“安全策略”,由王立科远程接入柏彦大厦内的金山公司数据库,侵入该公司“剑侠情缘网络版2”游戏数据库,进行非法操作,对游戏币“大银票”进行大量复制,数量达163179张,并将复制的游戏币“大银票”交由被告人张晓强转卖牟利,上述游戏币“大银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97万余元,按照批发给经销商8.9折计算,即每张一卡通包月卡为42.72元。被告人王立科、张晓强对销赃所得款项三七分成,王立科拿70%,张晓强拿30%,被告人宁淼彧从王立科、张晓强处分得赃款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谢永斌从王立科处索要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从宁淼彧处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小庆在明知游戏币“大银票”是王立科、张晓强非法获得的情况下,仍将部分游戏币进行销售,获利5万余元。
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王立科、张晓强、宁淼彧先后被抓获,被告人宁淼彧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谢永斌,被告人张小庆于2008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科、张晓强、宁淼彧、谢永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张小庆明知是犯罪的赃物仍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被告人宁淼彧的辩护人提出宁淼彧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科之所以能够轻易地非法侵入金山公司的游戏数据库,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便是得益于被告人宁淼彧关闭了游戏服务器的“安全策略”,宁淼彧不仅参与事先预谋,而且在着手实行犯罪的具体过程中,亦与王立科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事后分得10余万元赃款,由此可见,被告人宁淼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而非次要或辅助作用,因而对其应与被告人王立科、张晓强一同认定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中的主犯,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谢永斌的辩护人提出谢永斌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纵观全案证据以及通过与被告人王立科、张晓强、宁淼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比较,可以看出谢永斌虽分赃较少,也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实行犯,作用确实略小于其他同案犯,但其对被告人王立科、宁淼彧之间进行牵线搭桥以及劝说宁淼彧实施犯罪的活动对该犯罪团伙的形成以及犯罪目的的得逞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对其不宜以从犯论处,故法院对被告人谢永斌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牛艳华|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