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此商号未经易建联授权)在鞋、服装上申请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2006年3月易建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此商标申请。商评委以体育用品公司侵害易建联在先利益为由,裁定撤销此商标。体育用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庭审中,商评委认为易建联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体育用品公司未经易建联授权,将与易建联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其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裁定撤销此商标。
体育用品公司称,易建联的知名度提升是在2006年以后,2003年他们申请“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时,一般公众尚不知道易建联,他们的申请行为没有侵害易建联的在先权利。
第三人易建联的代理律师称,体育用品公司注册的商标影响了第三人易建联的姓名权,该商标文字部分和第三人的姓名完全一致,拼音也是“易建联”的全拼,这样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此商标与易建联有联系。易建联代理律师同时指责体育用品公司是抢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易建联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的权利,侵害了第三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体育用品公司不仅注册易建联为商标,并且把易建联的姓名做为企业的商号,是用恶意的手段来达到非法的商业目的。
法庭上三方就体育用品公司申请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时,易建联是否已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展开辩论。
商评委和易建联代理律师提交了新浪网、百度搜索在03年对于易建联的介绍、媒体在2003年之前对于易建联的报道,详细列举了易建联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的经历,证明在03年之前易建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体育用品公司坚称易建联在2003年只是一名普通的篮球运动员,并没有像现在这么出名,其行为不是抢注。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