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凤岗文化站是东莞市凤岗镇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被告人赖郁斌自2000年起至案发前一直任该站出纳。从1998年开始,凤岗文化站将商户缴纳的保证金、押金等款项置于正账以外的保证金账户,并以原出纳曾某文的名义存入工商银行。2005年2月2日,时任凤岗文化站站长的杨某英让曾某文将该账户连同31.338268万元移交给赖郁斌,并以赖郁斌的名义存入工商银行3327账户。2005年2月14日至同年5月30日,赖郁斌分13次从保证金账户取出共计31.3万元用于赌博。
2006年5月7日,赖郁斌归还8万元至保证金账户,同年5月10日至同年5月31日,赖郁斌又分5次从保证金账户提取8万元用于赌博。2007年9月3日、9月4日赖郁斌分别退回11.9万元、10万元至保证金账户;同年11月21日其家属代为退赃9.4万元。案发后,赖郁斌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赖郁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